稅捐稽徵法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8-2條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 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