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2條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 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 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