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緩繳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7條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 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 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 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