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徵收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依法應徵收之稅捐,得於法定開 徵日期前稽徵之。但納稅義務人能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一、納稅義務人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

二、納稅義務人於稅捐法定徵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者。

納稅義務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為公司重整前,應徵收之稅捐而未開徵者 ,於破產宣告或公司重整裁定時,視為已到期之破產債權或重整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