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徵收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2條
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 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 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四、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 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