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28 日)
第9條
菸酒事業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應採取下列方 式:

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是否符合免告知當事人之事由 。

二、依據資料蒐集之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