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28 日)
第3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菸酒管理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菸酒製造業者 及菸酒進口業者(以下簡稱菸酒事業)。

菸酒事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 失或洩漏。

本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 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