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28 日)
第18條
菸酒事業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訂定 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之規範。

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 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時,比照原件,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 之。

四、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 等媒介物,嗣該媒介物於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採適當防範措施, 以免由該媒介物洩漏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