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28 日)
第17條
菸酒事業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之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 認權限內容之適當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將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 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