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28 日)
第13條
菸酒事業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財政部依本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所為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並應遵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