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28 日)
第12條
菸酒事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行銷之 方式,且倘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 週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