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9條
責任廠商應於進行菸酒回收之過程中,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提出回收進度報告,其內容包括下列各項資料:

一、通知中、下游廠商家數或人數、日期及方式。

二、回應廠商家數、人數及其持有菸酒之數量。

三、未回應廠商家數或人數。

四、已回收之菸酒數量。

五、回收菸酒保管地點及負責保管之人員。

六、清點查核回收菸酒數量之次數及結果。

七、預計完成之期限。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報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