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8條
責任廠商執行各級回收應依產製、輸入及配售情形,擇定回收深度辦理回 收;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布新聞稿公告周知:

一、遇第一級回收之情況。

二、遇第二級回收之情況,且回收深度達消費者之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