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6條
責任廠商應依回收菸酒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分為二等級:

一、第一級:指對民眾可能造成死亡或健康之重大危害者。

二、第二級:指前款以外,其他對民眾可能造成健康危害之虞者。

責任廠商執行第一級菸酒回收作業時,應配合檢察官指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