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責任廠商應建立適當之編組,負責回收與銷毀時機評估、計畫研擬、執行 監控及完成後彙總報告。

前項編組應置召集人一人,於菸酒回收原因發生時,召集相關部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