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3條
責任廠商執行回收銷毀作業前,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證方式訂定回收銷 毀程序之計畫書(以下簡稱回收計畫),提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回收菸酒之品牌名稱、包裝規格、重量或容量、型態或可供辨識之特 徵或符號、標示之日期、產製批號或代號等識別資料與編號。

二、回收菸酒完整之產銷紀錄,其內容包括菸酒之品牌名稱、包裝規格、 重量或容量、產製批號或代號等識別資料與編號、受貨者之名稱及地 址、出貨日期及數量。

三、回收菸酒之負責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四、回收之原因及其可能產生之危害。

五、回收菸酒之總量。

六、回收菸酒在銷售通路之產品總量。

七、回收菸酒之配銷資料紀錄。

八、擬採行之回收措施,包括回收等級、回收層面、停止銷售該菸酒之指 示及其他應執行之行動、回收執行完成之期限等。

九、對消費者所需提出之警示及其內容。

十、回收菸酒銷毀程序。

十一、防範再度發生之後續安全措施。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執行回收銷毀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