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8條
菸酒製造業者對於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工廠廠名或本法 第十三條第七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 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