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7條
菸酒製造業者對於產品種類、工廠所在地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填具 申請書,並依下列變更情形分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產品種類:變更後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

二、變更工廠所在地或增設工廠:

(一)變更後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

(二)新工廠所在地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 令規定之證明文件。但非屬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列管者,應檢 附非列管之證明文件。

三、變更負責人:

(一)新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新負責人無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依前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事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 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原領許可執照正本,並依下列變更情形分別檢附相關文 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一、變更產品種類:

(一)工廠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 審查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良好衛生標準之證明文件。

(二)新增酒精類者,須另附經工廠所在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 文件。

二、變更工廠所在地或增設工廠:

(一)工廠設立或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第三條 第三項規定之文件。

(二)新工廠所在地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 令規定之證明文件。但非屬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列管者,應檢 附非列管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