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17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 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申請 :

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

二、原取得之設立許可失效或展延次數超過二次。

三、所檢附之文件有不符規定,經通知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