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16條
菸酒業者依本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銷許可執照 ,應填具繳銷登記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 主管機關辦理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