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13條
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及許可執照所載事項變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申請之工廠所在地廠址,與已取得設立許可之其他菸酒製造業者同址 。

二、免辦理工廠登記之酒產製工廠逾一處。

三、檢附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所載內容不符規範或不足以實現其營運計 畫。

四、申請設立許可及變更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經通知 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