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11條
菸酒進口業者對於業者名稱、總機構所在地或本法第十八條第五款所定中 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 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領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 發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