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10條
菸酒進口業者對於菸酒營業項目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 並依下列變更情形分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營業項目:增加進口未變性酒精者,須檢附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 進口未變性酒精規畫書。

二、變更負責人:

(一)新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新負責人無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依前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事項,應於完成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 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領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換發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