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  ( 103 年 12 月 23 日)
第2條
販賣酒品得以下列方式擇一展示陳列,並應與一般商品明顯區隔:

一、設置專區。

二、設置專櫃。

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酒品專區」或「酒品專櫃」字樣,並應標 示「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或下列之一之警語,且其字體不得小於 長寬各三公分:

一、飲酒勿開車。

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

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四、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五、飲酒過量,害人害己。

六、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警語。

前項各款之警語,得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如附圖)合併標示。但前項 第一款之警語,應與附圖合併標示之。

前二項規定之標示,應使消費者清楚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 ,並應固定附著於酒品展示陳列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