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品及酒盛裝容器出口證明收費標準 ( 102 年 01 月 16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酒品或酒盛裝容器之出口證明收費標準如下:
一、自由銷售證明: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驗報告: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衛生證明: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3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