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09 日)
第4條
事業廢棄物除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者外,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 之清除,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事業自行清除或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二、再利用機構清除或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