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離退辦法  ( 91 年 07 月 05 日)
第6條
離退人員於本公司尚未完成移轉民營前不得再任職於本公司;其再任有給 公職時,不再適用加發薪給及權益損失補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