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離退辦法  ( 91 年 07 月 05 日)
第5條
離退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勞工保險 (以下簡稱勞保) 時,除符合規定得請 領勞保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勞保已投保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 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由公賣局補償其損失。

依前項規定領取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 本公司,本公司移轉民營後則繳回原事業主管機關;其所領之老年給付金 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離退人員領取第一項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同意依前項規定繳回 補償金。

補償金數應由公賣局委請原承保機關核算並加註存檔,俟被保險人再參加 該保險領取老年給付時,由原承保機關通知本公司收回原發之補償金,本 公司移轉民營後則通知原事業主管機關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