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離退辦法  ( 91 年 07 月 05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之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以下簡稱公賣局) 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且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成立之日自請離退生效者。

前項所稱現職人員,指在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任職之職員、雇用人員及評 價職位人員 (不含聘用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