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9條
本條例施行前之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除具有公務人 員任用資格者,依個人意願報請財政部依業務需要及工作專長轉介該部及 所屬機關或輔導由其他行政機關接受轉任者外,均轉調本公司。但亦得比 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相關規定之條件給予離退;其辦法,由財政部擬 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現職人員轉任財政部及所屬機關,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 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 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財政部及所屬 機關之職務為限。

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除自願離退外,不因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改制而予 以資遣或裁員。

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 利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

第一項轉任其他行政機關經國家考試及格但未送銓審人員,其年資、職等 應採計;其辦法,由銓敘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