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8條
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本業所使用之財產與生產設備,應列冊移轉臺灣菸酒 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之土地及房屋設備,依法移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本公司財物之購置及定製由審計機關事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