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4條
本公司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組織董事會;另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公股 董事應有五分之一工會代表。

本公司公股股東得由財政部指派自然人為代表,代表有數人時,分別當選 為董事、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