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10條
本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人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 董事,得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外,依本公 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本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財政部擬定 ,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從業人員,不得因其晉用資格之不同而予以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