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8條
酒產製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生產設備:

一、發酵槽(桶)、浸漬槽(桶)或調和槽(桶)。

二、貯存槽(桶)。

三、充填包裝設備。

四、燈光透視檢查設備或液位及異物檢測設施。

五、批號印刷設備。

除前項規定之設備外,視實際製程應具備下列設備:

一、原料前處理設備:包括原料洗滌設備、精白設備、浸泡設備、粉碎設 備、除梗、破碎及壓濾設備。

二、蒸煮設備。

三、糖化設備。

四、製麥芽設備。

五、菌種培養設備。

六、蒸餾設備(生產蒸餾酒類、酒精類或料理米酒之工廠必備)。

七、木桶(生產白蘭地或威士忌之工廠必備)或其他熟成設備。

八、管路清洗設備(CIP)。

九、輸送設備。

十、殺菌設備(殺菌機或殺菌釜)。

十一、容器洗滌消毒設備。

十二、過濾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