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5條
酒產製工廠之建築與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壁與支柱: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等建築物之牆壁與支柱面應 為白色或淺色,其表面應平滑無裂縫並經常保持清潔。

二、地面:製造作業場所建築物之地面,應採非吸收性、不透水且耐酸鹼 、耐磨之材料舖設。地面應有良好之排水系統。

三、樓板或天花板:酒品暴露之正上方樓板或天花板應為白色或淺色、易 清掃,且不得有結露現象,並保持清潔、良好維修之狀態。

四、光線:廠房除倉庫外,各項建築物應有足夠之光線;機器設備台面之 照明光線應達到一百米燭光以上,工作台面或調理台面應達到二百米 燭光以上,燈光透視檢查台面應達到五百四十米燭光以上;使用之光 源應不致於改變酒品之呈色;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並有燈罩設施, 避免污染酒品。

五、通風設施:廠房建築物應通風良好,且應裝設風扇、抽風機等有效換 氣設備。通風口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如有密閉之加工室或包裝 室,則應有空調設備。

六、出入口、門窗及其他孔道:應以非吸收性、易清洗、不透水堅固材料 製作,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七、排水系統:應有完整暢通之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 設施,出口處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八、倉庫:

(一)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適當區隔,並有足 夠之空間,以供物品之搬運,且應採用不透水材料建築。

(二)倉庫內所設之棧板須足以配合存貨及生產作業之需要。

九、廁所:

(一)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

(二)不得正面開向酒品作業場所。但有緩衝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流向以 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三)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防蟲、防鼠等設施,並備有清潔劑、烘手 器或擦手紙巾等之洗手、乾手設施及垃圾桶。

(四)應於明顯處標示「如廁後應洗手」之字樣。

十、更衣室:視需要得設置更衣室,並與作業場所隔離,工作人員並應有 個人存放衣物之箱櫃。

十一、洗手設施: (一)洗手及乾手設備之設置地點應適當,數目足夠,必要時應設置適 當之消毒設施。 (二)洗手台應以不透水材料構築,其設計及構造應不易藏污納垢,且 易於清洗消毒。 (三)洗手消毒設施之設計,應能於使用時防止已清洗之手部再度遭受 污染,並於明顯之位置懸掛簡明易懂之洗手方法標示。

十二、病媒防治:應實施有效之病媒防治措施,不得發現有病媒或其出沒 之痕跡。

十三、供水設施: (一)凡與酒品直接接觸及用來調配酒品之水及清洗酒品設備與用具之 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非使用自來水者,應設置水處理 設施。 (二)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源 ,至少保持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以防污染。 (三)蓄水池(塔、槽)應以無毒、不致污染水質之材料構築,且保持 清潔,並應有防護污染之措施,其設置地點應距離污穢場所、化 糞池等污染源三公尺以上。 (四)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出水口應明顯區分。

十四、配置與空間: (一)凡依流程及衛生安全要求而定之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應個別設 置或加以有效區隔。 (二)應具有足夠空間,供設備與酒品器具之安置、衛生設施之設置、 原材料之貯存、維持衛生操作及生產安全酒品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