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4條
酒產製工廠之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區內應築有通暢之排水溝,空地應鋪設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綠化, 不得有塵土飛揚,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

二、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

三、廠區內附設之餐廳、販賣處或員工宿舍,應與原料處理、釀製、調配 、貯酒或放置酒類中添加物等作業場所之區域隔離。

四、回收容器再使用者,廠區內應設置回收容器存放區,以便妥善堆置並 保持整潔。

五、禽畜、寵物等應予管制,並有適當之措施以避免污染酒品,員工宿舍 應與作業場所完全隔離並分別設置出入口。

六、應實施有效之病媒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