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3條
酒產製工廠之製造作業場所樓地板面積應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但在依都 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物用地內設廠者,依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製造作業場所包括原材料處理、製造、加工、調配、分裝、包裝及其 他直接處理酒品之工作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