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7條
菸產製工廠之廠房應視需要設置驗收區、原材料倉庫、危險品倉庫、原料 處理區、包裝區、成品倉庫、更衣室、試驗室、辦公室及廁所等區域,並 予以標示。

基於安全性與衛生考量,前項各區域應個別設置或加以有效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