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3條
菸產製工廠之廠房面積不得小於一萬八千平方公尺,且其製造作業場所樓 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八千平方公尺。

前項製造作業場所包括原材料處理、製造、加工、調配、分裝、包裝及其 他直接處理菸品之工作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