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 104 年 05 月 01 日)
第8條
申請查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進口酒類查驗時,應檢附 下列文件:

一、查驗申請書。

二、進口報單影本。

三、進口酒類基本資料申報表。

四、原產地證明書。

五、其他查驗必要文件。

檢附前項第三款文件時,應連同檢附標示樣張或圖樣。但進口酒類供分裝 銷售或加工使用者,免檢附。

申請查驗義務人先前進口酒品經查驗不合格,再次進口相同品牌名稱、原 產地、產品種類及製造業者之酒品時,應另檢附合格之檢驗報告。

進口酒類供分裝銷售者,應另檢附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原廠授權證明文 件。

進口酒類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書面核放,應另檢附同條第四項 規定之文件。

申請查驗由代理人為之者,應逐案加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證明文件。但以代 理申請查驗為業之營利事業,經檢具委任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者, 得憑其登記代理申請查驗義務人辦理各項申請查驗手續,免逐案檢附委任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