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 104 年 05 月 01 日)
第19條
進口酒類經查驗結果不符規定者,申請查驗義務人於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查 驗不合格決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費複驗。申請 複驗以一次為限,受託機關(構)於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就原餘存樣 品複驗之,但原餘存樣品無剩餘或不足者,得重新取樣。

前項查驗不符規定之酒類原餘存樣品不予發還,逾規定申請複驗期限,由 受託機關(構)逕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