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 104 年 05 月 01 日)
第18條
進口酒類經查驗符合規定後,其原餘存樣品由申請查驗義務人於中央主管 機關作成查驗合格決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憑取樣收據領取之。屆期未領 取者,視同拋棄,由受託機關(構)逕行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