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 104 年 05 月 01 日)
第13條
申請查驗義務人應將申請查驗之酒類適度堆置,並應受託機關(構)人員 之要求,將抽中樣品搬移至適當地點以供取樣;違反時,受託機關(構) 人員應停止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