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 104 年 05 月 01 日)
第12條
受託機關(構)人員取樣時,發現酒類內容與查驗申請書所載不符而申請 查驗義務人無法即時更正者,應停止取樣。申請查驗義務人應於十四日內 向中央主管機關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查驗申請。若發現實際到貨 內容或數量明顯不符之異常案件,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其查驗申請, 並通知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