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 104 年 05 月 01 日)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進口酒類查驗,查驗方式為書面核放者,查驗 費每批新臺幣二百元;查驗方式為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者,依實際檢 驗項目收取查驗費,各項收費數額如進口酒類檢驗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衛生安全疑慮,對原採書面核放案件,公告改採逐批查 驗或抽批查驗時,其應收取之查驗費,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內,以每批新臺 幣二百元計收,不適用前項規定。

申請查驗義務人申請於辦公時間外辦理進口酒類之取樣檢驗,依下列規定 計收延長作業費:

一、平常日之上午六時至八時三十分或下午五時三十分至十時,每批新臺 幣四百元。

二、假日之上午六時至下午十時,每批新臺幣一千元。

三、每日下午十時後至次日上午六時前,每批新臺幣二千元。

同一申請查驗義務人同時申請查驗多批酒類,且於同一時間作業者,其延 長作業費按一批計收。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免驗者,應收取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百 元。

屬第九條第一項先行放行且尚未取樣者,加收受託機關(構)派員臨場執 行取樣之臨場費新臺幣五百元。但無法當日往返,而須住宿者,其臨場費 按取樣人員一人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各種證明之補發、加發,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百元。

進口酒類查驗或免驗申請經駁回者,其所繳納之查驗費或審查費,不予退 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