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9條
依本辦法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或產品種類、製酒場所變更者,其所檢 附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應包括各產品種類預計年產量、機械設備、製造 流程、廠房設備比例配置圖、資金來源運用等項目,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械設備:應符合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之規定,並足敷預計年產量使 用。

二、各產品種類製造流程:應符合本法施行細則酒之分類規定。

三、製酒場所廠房設備比例配置圖:應符合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之規定。

四、資金來源及運用:應詳述資金來源、運用分配,並規劃除基本之機械 設備、其他設廠相關成本、原料、人事成本、水電費等生產成本外, 另需規劃繳納許可年費、營業稅及足以支應預計年產量估算二個月應 繳酒稅之營運資金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