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3條
農民或原住民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其製酒場所以一處為限,且不 得從事酒類之受託產製及分裝銷售。

前項酒製造業者,申請製造酒類應使用其生產之農產原料,並以該農產原 料所能產製之酒類為限,其年產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一定數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