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15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銷許 可執照,應填具繳銷登記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 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