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13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因負責人更名、總機構所在地或製酒場所因行 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其他法令變更等事項,致有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許 可執照載明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 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