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12條
依本辦法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所載事項變更,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申請之製酒場所廠址,與已取得設立許可之其他菸酒製造業者同址。

二、檢附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所載內容不符規範或不足以實現其營運計 畫。

三、申請設立許可及變更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經通知 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